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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用友软件:总分公司两者之间能否可以给对方开发票呢?

发布于:2021-02-01 18:19:00

对于一些大公司来说,为了扩展公司的经营范围,扩展企业的业务,所以一般都会开分公司。那么总分公司两者之间能够可以给对方互相开具发票呢?下面跟着广州用友软件的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!

一般来说,如果总分公司两者是独立核算的,然后又是有实际的业务发生的,是可以互相给对方开具发票的。但是开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按照市场的公允价格来计算劳务、商品的价值,不能按照自己的需求来计算。


如果不是独立核算的,总分公司两者的主管税务部分属于同一个地方的话,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汇总缴纳的,可以汇总来汇算企业所得税,但总、分公司之间的交易,一般不得开发票,如果属于跨区域调拨货物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,才能开发票。

分公司在什么时候可以独立开票呢?

只要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国税、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然后分公司进行税务登记证之后,就可以想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了。

独立核算分公司(即法人机构)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(即非法人机构)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,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;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,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支机构,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。

上面就是关于总分公司能不能给对方开票的相关内容的解答,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,可以关注广州用友软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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